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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划界技术标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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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水库划界技术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DB62/446-1995甘肃省水利厅制定,甘肃省技术监督局批准,1995年12月28日发布)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要求、划界方法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土地划界。

  2总

  则

  2.1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是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的划定,明确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

  2.1.1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占地,以及有关生产、维护、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的范围。

  2.1.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在设计条件下安全运行和进行维护工作的需要,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损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的范围。

  2.2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对象是所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及堤防、渠道及建筑物、泵站、机电井及供水工程、水电站、农电设施及线路等,以及附属的生产管理设施。

  2.3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便于实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利于水利工程周围的水土保持,并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实现目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2.4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国家水利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水利工

  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集体水利管理组织。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其使用者应与水利管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见附录B),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排污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3水

  库

  3.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由校核洪水位线向外计:两侧5~50m;上游:大型100~200m;中型80~150m;小(一)型30~100m;小(二)型10~50m。保护范围,以有利于防止库区淤积、塌岸和水土流失为原则,按水库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见图1。

  图1水库划界示意图

  3.2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

  800m;小(一)型100~600m;小(二)型50~200m。保护范围50~1000m。

  3.3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坡脚线算起:大型300~500m;中型200~400m;小(一)型50~300m;小(二)型30~200m。保护范围50~1000m。

  3.4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以外确定:大型100~150m;中型80~120m;小(一)型30~100m;小(二)型20~60m。保护范围10~100m。

  3.5各类隐蔽建筑物,如隧洞、涵洞等上部管理范围,视岩层(土层)厚度、岩性和生产活动对工程安全影响的程度确定:有影响时,应从其外边线向上延伸至地面的投影,向外划定5~30m;无影响时,可不划定。保护范围为20~50m。进出口段和连接段,沿其开挖线和建筑物外边线向外划定,管理范围10~30m。保护范围20~50m。见图2。

  3.6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公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10~50m的保护范围。

  3.湖泊、塘坝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参照上述标准,合理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凡在保护范围内及其附近进行爆破、取土、采石等活动时,要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图2隐蔽工程划界示意图

  LA:管理范围

  LA1:工程占地

  LA2:划界范围

  LB:保护范围

  4河

  道

  4.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在有治理规划时,按两岸规划的护堤地外边界线之间的区域确定;无规划时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见图3-1、图3-2。

  图3-1有堤防河道划界示意图

  LA:管理范围

  LA1:工程占地宽度

  LA2:工程划界宽度

  LB:保护范围

  图3-2无堤防河道划界示意图

  LA:管理范围

  LA1:工程占地宽度

  LA2:工程划界宽度

  LB:保护范围

  4.2河道(沟道)堤防工程护堤地,从堤脚线计起,按流域面积划定管理

  范围和保护范围。

  4.2.1流域面积1万平方公里以上的,管理范围20~50m。保护范围10~30m。

  4.2.2流域面积1万平方公里以下,1千平方公里以上的,管理范围15~40m。保护范围10~25m。

  4.2.3流域面积1千平方公里以下,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管理范围10~30m。保护范围10~20m。

  4.2.4流域面积1百平方公里以下的,管理范围5~10m。保护范围5~15m。

  4.3无堤防河道的保护范围可参照有堤防河道标准确定。

  4.4水文站房、测验河段及设施的划界标准。

  4.4.1水文测验设施的支柱、锚座、标志桩等四周2~5m为管理范围。

  4.4.2水文测验基本断面上下游各200m为管理范围,200~300m为保护范围。最高历史洪水位以外的两岸10m为管理范围,10~20m为保护范围。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m。

  4.4.3气象、雨量观测场边缘以外15~20m为保护范围。

  4.4.4地下水观测井四周2~3m为管理范围,3~5m为保护范围。

  4.4.5水文报汛线路保护范围按本标准9.4确定。

  4.4.6若水文设施与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出现交叉地域时,水文设施用地应服从工程管护设施的管理要求,工程设施应尽可能维护水文设施的正常观测。

  5渠系工程

  5.1引水枢纽

  5.1.1有坝引水

  管理范围:除包括拦河坝、进水闸、冲沙闸,以及两岸工程占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专用道路外,还包括该区域两侧5~20m,上游30~100m,下游50~150m的范围。

  保护范围:两侧10~20m,上游40~150m,下游50~100m。

  5.1.2无坝引水

  管理范围:除进水闸、导流堤(坝)、冲沙闸、工程占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工程专用道路外,还应包括该区域外侧5~20m,上游取水口以外30~150m,下游30~100m的范围。

  保护范围:两侧10~20m,上游40~150m,下游30~100m。

  5.1.3其它类型引水

  其它类型引水的渠首工程(不含泵站)管理范围应包括引水建筑物占地,以及两侧3~5m,上游至取水口外10~50m,下游5~40m的范围。

  保护范围:两侧5~10m,上游10~50m,下游5~30m5.2渠道

  5.2.1渠道的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口线计起(见图4-1),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角线计起(见图4-2),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见图4-3)。渠道的段、站管理房按渠道建筑物划定管理范围。

  按照渠道设计流量大小,制定以下划界标准:

  表1渠道管理、保护范围分类标准表

  设计流量

  (m3/s)

  0.2以下

  0.2~0.60.6~11~33~9~1515~2525以上

  管理范围

  (m)

  0.5~11~1.51.5~2.52~32.5~43~54~65~1保护范围

  (m)

  1~21.5~2.52~32.5~43~54~65~6~15.2.2考虑到渠道在进入不同地段,受到自然地形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本着有利于渠道科学管理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或缩小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即根据不同设计流量的渠道,按表1给出的划界标准乘以表2中给出的系数确定。

  5.2.3渠道两侧的护渠林带,应划入管理范围,由水利管理单位(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5.2.4按照水利工程渠、路、林、田统一规划设计,用水利投资建设,并由水利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的专用公路、田间道路等,在渠道划界时应包括在管理范围内。

  图4-1挖方渠道划界示意图

  图4-2填方渠道划界示意图

  LA:管理范围

  LA1:工程占地宽度

  LA2:工程划界宽度

  LB:保护范围

  图4-3傍山渠道划界示意图

  LA:管理范围

  LA1:工程占地宽度

  LA2:工程划界宽度

  LB:保护范围

  表2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影响系数

  地段类型

  修

  正

  系

  分项

  数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戈壁、荒滩

  及无人平坦地段

  傍山上侧

  2~42~32~32~5傍山下侧

  2~52~61.5~32~40.6~0.0.5~0.傍

  山

  渠

  道

  湿陷滑

  塌地段

  土地紧缺村镇及人口密集地段

  若同时有表内几种情况时,系数可以连乘。

  5.3渠系建筑物

  5.3.1渠系上的跌水、陡坡、分水闸、泄水闸、涵洞、农桥、测水设施等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标准确定。

  5.3.2渠系上的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算起,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1.5~3倍系数确定。进出口管理范围从建筑物外边线算起;槽(支、镇)墩管理范围从基础边线算起,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2~5倍的系数确定。跨河(沟)工程,可根据其设计要求或运行安全需要,在河(沟)道上、下游划定适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5.3.3渠系大型分水闸、冲沙闸、溢流堰等建筑物,其管理范围从建筑物基础外边线算起,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1.5~4倍系数确定。

  6泵站工程

  6.1一级泵站其泵站厂区的管理范围.包括进水闸(拦污栅)之泵房建筑物(含厂后汇总管部分),以及有关附属设施的边界线以外2~10m确定。保护范围为5~20m。有护河堤(坝)的泵站,其堤(坝)段,参照本标准4确定。有引水建筑物的泵站按本标准5.1确定。为了保证泵站引水和安全,可在泵站沿河上、下游及临河段划定适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6.2二级以上泵站

  6.2.1地面泵站:管理范围由泵站厂区,以及有关附属设施的边界向外2~10m确定。泵站厂区包括泵站、管理房、进水闸(拦污栅)、进水池等。保护范围5~20m。

  6.2.2地坑泵站:管理范围由泵站及附属设施的地面开挖线向外5~20m确定。保护范围为10~30m。

  在湿陷滑塌地质情况下,可将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扩大至危害区以外。

  6.2.3管道

  地埋管道:管理范围为地埋管道开挖线向外2~5m确定。保护范围为3~

  8m(见图5-1)。

  敞露管道:平坦地面部分,按管道外支墩边线向外计。爬坡部分,按管槽开挖线边界向外计,管理范围2~5m。保护范围5~10m(见图5-2)。

  图5-1地埋管道划界示意图

  图5-2敞露管道划界示意图

  LA:管理范围

  LA1:工程占地宽度

  LA2:工程划界宽度

  LB:保护范围

  6.2.4出水池的管理范围自基础边界两侧向外5~10m确定。保护范围5~10m。其中,填方出水码头应从填方坡脚线向外计算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6.2.5泵站厂区外的供变电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本标准9确定。

  7机电井及供水工程

  7.1机电井的管理范围,有机房时按机房墙以外边界2~5m确定,无机房时按井台四周5~10m确定。也可划定5~10m的保护范围。

  7.2为电井专用的配电变压器和线路,按本标准9确定。

  7.3供水工程

  7.3.1凡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沉淀池、净化池、加药池、淡化站、泵房等,管理范围自围墙边线以外2~5m确定。

  7.3.2单个的水塔、水池等,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5m确定。保护范围5~8m。

  7.3.3观测、检查、闸阀井等小型建筑物和供水点周围,可根据工程和管理需要,划定适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7.3.4截引工程以开挖线计,左右两侧和下游5~10m,上游30~50m划定管理范围.并划定适当的保护范围。

  7.4供水工程的渠道、机电井、泵站、管道等,可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8水电站工程

  8.1水电站厂区管理范围按厂区围墙边线以外2~5m确定,也可划定2~5m的保护范围。

  8.2水电站水源等工程

  水电站的引水枢纽、渠道、管道等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本标准有关规定确定。尾水部分,按保证电站设计要求和运行安全的需要确定。

  8.3水电站变配电设施及电力线路按本标准9确定。

  9农电设施及线路

  9.1农用变电所从围墙以外划定2~5m的保护范围。

  9.2独立的配电设施,管理范围以基础四周1~5m划定。必要时可划定3~5m的保护范围。

  9.3电力线路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下列标准执行。

  9.3.1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可划定2~5m的保护范围。

  9.3.2架空线路以导线边线在地面上的投影,向外侧扩大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导线边线投影向外侧扩大的距离是:35~110Kv为10m;6~10Kv为5m;6Kv以下为3m。

  9.4通信线路电杆、铁塔、拉线的保护范围按杆基、塔架、地锚四周2~5m确定。架空线路两侧以外各2m为保护范围。

  地埋电缆、光缆等,由地面中心线向外两侧各2~5m为保护范围。必要时可划定适当的管理范围。

  10生产管理设施

  10.1水利工程的监测设施、标志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0.2水利工程附近的管理站、管理房、看守房及生活区(含为管理人员生活划定的生产基地)等,其管理范围按该区域以外1~2m确定。必要时可划定2~5m的保护范围。

  10.3直接为灌区生产服务的灌溉试验场(站)、工程防护林、预制构件和维修用场地等,按实际占有面积划定管理范围。必要时可划定1~5m的保护范围。

  10.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农业生产基地、林场、果园等,按实际占有面积确定管理范围。

  附

  则

  A1水利工程地划界中,由于特殊工程类型、地形和管理等需要,本标准不能包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类似工程确定。

  A2本标准所列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定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设施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A3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应连同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一并列入规划设计文件,确定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并要求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和签订管护协议。

  A4各类水利工程凡在建设时已办理过征地手续,其界限超过本标准时,按征地范围划界。本标准颁布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已完成或已申报土地划界的水利工程,可维持原划定范围。

  A5各地制定的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细则,应符合本标准的基本原则。

篇二:水库划界技术标准

  

  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2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

  建筑物等级

  水闸上下游宽500~1000300~500100~300度(米)

  水闸两侧宽度100~20050~100(米)

  30~5030~5030~550~10050~10012345注:1.若1、2、3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为小型则相应降低两级。2.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3.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

  3、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4、填报范围

  国有水闸逐一填报。

  四、泵站与渠系

  1、划定参考

  《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

  准》《湖北省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2、管理范围

  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

  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2、保护范围

  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

  泵站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3、填报范围

  国有泵站(分级)、渠系(干、支),逐一填报。

  五、费用

  1、依据《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及各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国有土地(与其他集体或个人不存在权属纠纷,已成事实的非国有土地)只计算勘测费、界桩费。

  .

篇三:水库划界技术标准

  

  大亚湾8座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说明

  一、项目概况

  大亚湾区共有8座水库,分别为:石头河水库、风田水库、龙尾山水库、牛桥水库、格木洞水库、畲禾坑水库、鱿鱼湾水库和静坑水库,8座水库的基本情况如下:

  1、石头河水库:石头河水库位于西区塘布,集雨面积11.6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0年一遇,总库容789万m3,正常库容588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主要功能是防洪、灌溉与供水。

  2、风田水库:风田水库位于大亚湾澳头,水库总集雨面积16.49km2,水库正常蓄水位34.80m(珠基),相应库容2207.2万m3,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35.60m,相应库容2362.65万m3,500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为36.49m,总库容2545.65万m3,死水位18.50m,死库容397.8万m3。风田水库是一宗以防洪和供水为主的中型水库。

  3、龙尾山水库:龙尾山水库位于澳头妈庙,集雨面积3.5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0年一遇,总库容233万m3,正常库容149.1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的主要功能是防洪与供水。

  4、牛桥水库:牛桥水库位于澳头妈庙村,集雨面积3.5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总库容35万m3,正常库容25万m3,水库规模为小(2)型,目前水库的功能主要是防洪与养殖。

  5、格木洞水库:格木洞水库位于澳头格木洞河上游,集雨面积10.1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总库容275万m3,正常库容75.36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的主要功能是防洪与工业供水。

  6、畲禾坑水库:畲禾坑水库位于石化区北侧,集雨面积10.87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5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00年一遇,总库容219万m3,正常库容95.9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的主要功能是防洪与工业供水。

  7、鱿鱼湾水库:鱿鱼湾水库位于霞涌上角,集雨面积8.44km2,水库原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总库容362.8万m3,正常库容251万m3,水库规模为小(1)型,目前水库主要功能是防洪、灌溉与供水。

  8、静坑水库:静坑水库位于霞涌义联,集雨面积0.3km2,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总库容15万m3,正常库容12万m3,水库规模为小(2)型,目前水库的功能主要是防洪与养殖。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

  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年)

  9、《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

  10、《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

  1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

  13、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2、《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

  3、《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

  4、《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5、《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6、《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的通知》(建安〔2015〕15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建管〔2015〕59号)

  8、《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9、《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

  10、《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8号)

  11、《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

  1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2019〕15号)

  (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2、《防洪标准》(GB/T50201—2014)

  3、《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1996)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6、《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四)各单位/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

  1、水库及周边现状地形图;

  (五)其他依据

  1、《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三、水库保护范围及管理范围划界原则

  1、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由工程区区及库区组成,划界原则如下:

  (1)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水库保护范围划界原则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篇四:水库划界技术标准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明确了实施流程和成果审查验收程序。2本文件适用于全国水利普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km以上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复核及管理工作,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GB50201防洪标准GB50286-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T51015-2014海堤工程设计规范CJJ/T8城市测量规范SL4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104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96水文调查规范SL197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河道river水流的通道。注: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河道管理范围managementscopeofriver为维护河流、湖泊等水体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划定的法定管理边界。1河道管理范围线thelineofthemanagementscope为管理河道岸线资源,维护河道基本功能而划定的管理范围界线。基准线baseline为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而绘制的参照线。界桩boundarymarker由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埋设的,用于指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的标志物。标示牌bulletinboard由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告知河道管理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的标志物。城市规划区urbanplanningare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注: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河岸线lineofriverbank河道两侧地面与河道迎水侧河坡的交线。护堤地levee-protectionarea为保护堤防工程,在堤防两侧划定作为堤防保护地的一定区域。4总则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应坚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现实可行的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应遵循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遵从河道水域空间管控和生态治理原则,并与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文件相协调。因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规划修编,或者堤防达标加固、水系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应按本文件重新划定。5划定标准一般规定5.1.1河道的“起点”及“终点”应按照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或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河2湖名录确定。5.1.2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范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5.1.3有堤防的江心洲,其管理范围为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5.1.4水库、拦河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经复核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可直接采用。已建堤防河段5.2.1以背水侧护堤地外边缘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广东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对护堤地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护堤地宽度按下列情况确定:a)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30m~50m,其中北江大堤河段的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背水侧堤脚算起50m;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b)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起算20m~30m;c)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5.2.2广东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未明确规定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的,护堤地宽度按下列情况确定:a)参照5.2.1确定;b)江河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GB50286-2013中13.2.2的规定,其中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m~20m,2、3级堤防为20m~10m,4、5级堤防为10m~5m;c)海堤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GB/T51015-2014中14.3.2的规定,其中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m~15m,2、3级堤防为15m~10m,4、5级堤防为10m~5m。改扩建堤防河段对涉及改扩建堤防河段,宜根据批复的堤线和堤防设计断面,按5.2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无堤防河段5.4.1有经批复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且明确了堤线或堤防设计断面的河段,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5.4.2无批复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的河段,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5.4.3山丘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5.4.4地形平缓河道设计洪水位在河岸线以下的,应沿河岸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外延的距离按照防汛抢险、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确定。5.4.5对于纳入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不设防河段,参考《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沿自然坡顶线向外延伸10m~15m。湖泊5.5.1湖泊的有堤防段,按5.2划定管理范围线。5.5.2湖泊的无堤防段,其管理范围为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36工作流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程序见图1。图17河道现状调查与资料收集河道现状调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程序图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对流域自然地理、洪涝灾害、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整治和防洪护岸工程及其他涉水建筑物等河道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资料收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应收集以下资料:4a)b)c)d)e)f)g)河道基本情况资料:自然地理、河流特性、水文、气象、历史洪水、水库调度运行等资料;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竣工成果资料;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镇)防洪排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堤防建设及加固规划等规划成果资料;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资料;水利普查、河湖名录及一河(湖)一档等相关地理信息数据;流域(区域)内社会经济现状资料;地形资料:河道及周边沿河范围内的数字正射影像(DOM)、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河道大断面测量成果、航空影像资料等基础图件。优先收集现势性强的1:2000(含)以上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和亚米级遥感影像,补充收集1:10000和1:5000基础图件。8洪水分析计算有设计洪水位成果的河道,应分析成果的可靠性,经复核满足要求的可直接采用,并注明成果出处。无设计洪水位成果的河道,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要求确定相应设计洪水标准,按照SL252、SL104和SL44规定分析确定设计洪水位及水面线。防洪标准按下列方法确定:a)有批复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的河段,可直接采用相关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b)无批复成果的河段,应结合河道防洪保护对象,按照GB50201的有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采用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河段,应遵循下列规定:a)历史洪水调查成果经正式刊印或审定的,可直接采用;调查时段以后发生了特大洪水的河道,应按SL196对历史洪水调查成果进行复核;b)无正式刊印或审定的历史洪水调查成果,按SL196进行历史洪水调查。9工作底图制作与地形测绘一般规定9.1.1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数据按3°分带。9.1.2平面、高程基本控制测量等级应不低于四等,其技术要求应按GB50026、GB/T12898、SL197、CJJ/T8的有关规定执行。9.1.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采用的测绘成果应满足时效性要求。工作底图制作9.2.1工作底图应包含下列内容:a)数字正射影像(DOM);b)数字线划图(DLG);c)河流中心线和水流方向;d)地名注记。9.2.2工作底图宜采用不低于1:2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9.2.3工作底图分幅和编号按GB/T20257.1规定。图幅按河(湖)名及河(湖)段命名,如:××河5(湖)××(省市县名称+地名)河(湖)段划界地形图××(图幅编号)。9.2.4工作底图宜按下列流程制作:a)资料预处理。对收集的资料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筛选及格式转换、数字化、矢量化处理,制图标准统一、内容完整;b)数据融合。将现势性强、优于0.5m的数字正射影像(DOM)与数字线划图进行比对,不满足划界工作要求的区域,应补充测量;c)工作底图合成。裁取范围应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需要。将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历史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水面线等成果与基础图件进行叠加,形成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底图。地形测绘9.3.1带状地形图测绘应符合SL197等相关规范及以下要求:a)管理范围线附近绘图区域应增加高程注记点密度;b)标示乡(镇)以上行政区界线,调查注记村级以上行政区名称、村民组名称、地名等信息;c)绘图区域内的堤防护岸、拦河水闸等水利工程及其他涉河建筑物及设施,应调查并注记名称、特征点高程。9.3.2河道大断面测量应符合SL197水域测量相关规定。10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内容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主要包括基准线与管理范围线绘制、界桩和标示牌内业布设、外业复核等。基准线划定10.2.1基准线按下列情况划定:a)有堤防河段的基准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线;b)无堤防河段的基准线为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对应的两岸淹没线;c)防洪墙或按堤防功能设计的护岸工程河段的基准线为工程结构轮廓外缘线。10.2.2堤防特殊情况基准线划定:a)已建堤防河段基准线:现状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但迎水侧堤肩线清晰的,可以迎水内侧堤肩线为基准,进一步确定基准线;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需通过补测现状断面确定背水侧堤脚线为基准线,断面间距宜按200m~500m布置;b)防洪墙或按堤防功能设计的护岸工程河段,工程结构轮廓外缘线不清晰的,应进行复核;c)堤身培厚、加宽后的堤防基准线: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以背水侧堤脚线为基准线,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为基准线;堤身培厚、加宽后无明显堤脚的,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基准线。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10.3.1根据河道岸线类型,以基准线为起算线结合划定标准,在工作底图上初步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10.3.2河道管理范围重叠情况处理:a)水库与河道管理范围重叠情况,先划定库区管理范围,再确定库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b)两河共堤或管理范围重叠情况可按下列方法处理:6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单独划定,允许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重叠;也可将重叠区划为高级别河道的管理范围;2)重叠区内有行政界线的,可用行政界线划定各自管理范围;3)按重叠区中线划定管理范围,或按当地已约定俗成的管理习惯划定管理范围。10.3.3其他特殊情况处理:a)地下河段应按地勘情况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河的入口和出口按照5.2划定管理范围;b)对于存在水系调整情况,以批复的规划河道断面进行划界且在规划河道未施工完成前,应完成现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c)无堤防河段,当拟定的管理范围线内有大面积城镇、乡村、农田、工业园区时,可结合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调整完善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和标示牌内业布设按照《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要求,在工作底图上沿管理范围线预布界桩、标示牌点位。外业复核修正开展现场外业调查,对河道管理范围线和界桩、标示牌布设位置复核、修正、确认。1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编制与审查编制内容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工作底图及测绘、设计洪水分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桩牌设置等,报告格式参照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界桩见附录B,标示牌成果表见附录C.1。河道管理范围线绘制11.2.1在工作底图上用红色实线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及水流方向,用黑色点划线绘制河中心线,用黑色实线箭头表示水流方向,线宽为0.6mm。11.2.2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上适当标注特征拐点的坐标(X、Y)、高程(H)、里程(L),采用引线标注,HZ字体字高2.0mm,颜色为玫红色;无拐点的顺直河段按1km间距标注。界桩与标示牌点绘制11.3.1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上用蓝色圆圈标注标示牌中心点位,并标注编号(不宜压盖河床)。蓝色圆圈直径1.5mm,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蓝色。11.3.2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上用红色圆圈标注界桩点位,并标注编号(不宜压盖河床)。红色圆圈直径1.5mm,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红色。技术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线绘制、界桩及标示牌内业布设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通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成果。12界桩与标示牌制作与安装71)

  按照《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制作、埋设、管护界桩及标示牌。无法实地埋设界桩,必须进行横向移位时,应测量并标绘出移位点的坐标,并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见附录C.2)注明移位信息。在图上将此类移位界桩点作明确标示,并在管理范围线界桩成果表(见附录B)中标注。移位桩不能埋设在堤身,应在桩上标注移位信息。界桩和标示牌埋设完毕后,应实测界桩和标示牌的最终位置,绘制竣工图。13成果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通过查看内业资料及随机实地抽验等方式,对划界成果进行验收,验收指引见附录D。附录A(资料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编制(格式)A.1报告封面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封面格式见图A.1。广东省(×××市/县/区)(×××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图A.1报告封面格式A.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提纲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宜按以下提纲内容编制:0前言1基本情况1.1河道基本情况1.1.1流域概况1.1.2水文气象1.1.3地形地貌1.1.4土壤植被1.1.5自然灾害1.2经济社会1.3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1.3.1堤防1.3.2水利工程(水闸、水电站等)1.3.3其他涉河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1.4现状河道管理情况1.5现状管理范围划定情况1.6相关规划2划定依据及原则2.1指导思想2.2划定原则2.3划定范围2.4划定依据2.4.1有关法律法规2.4.2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2.4.3相关规划及设计文件3工作底图及测绘3.1工作底图制作3.2测量测绘成果4设计洪水分析4.1洪水分析4.2设计洪水位分析计算5河道管理范围划定5.1划定对象确定5.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法选定5.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5.3.1各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标准确定5.3.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5.3.2.1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划定5.3.2.2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划定5.3.2.3其他特殊情况处理5.3.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16桩牌设置6.1界桩布设方案6.2标示牌布设方案7存在问题及建议8结论附件:测绘成果(包括技术设计书、仪器检定(校准或自检)资料、基本控制平差计算等资料、外业观测手簿、控制测量原始观测数据及成果表、成果图件(含工作底图)及图幅接合表、技术总结、检查报告等资料)附表附图A.3A.3.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附表样式河道管理范围现状成果表河道管理范围现状成果表样式见表A.1。表A.1河道管理范围现状成果表河序号道名称桩号岸别起点坐标终点坐标河段长度(m)有堤段管理范围距背水侧堤脚距离(m)依据标准无堤段管理范围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m)备依据标准注A.3.2有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有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样式见表A.2。表A.2有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河道名称1河道(段)编号2防洪标准(X年一遇)4控制点坐标x5y6河道管理范围线基准线外延(m)7其他标准8划定标准岸别3备注:7、8选填其中一项11A.3.3无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无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样式见表A.3。表A.3无堤防的河流段划定成果表河道名称1河道(段)编号2防洪标准(X年一遇)4控制点坐标x5y6河道管理范围线设计洪水位(m)7历史最高洪水位(m)8划定标准岸别3备注:7、8选填其中一项A.3.4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见表样式A.4。表A.4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防洪标准(X年一遇)2管理范围起止位置及坐标起点(x,y)3终点(x,y)4湖泊管理范围线(有堤防)背水坡外延(m)5其他标准6湖泊管理范围线(无堤防)历史最高洪水位(m)8划定标准湖泊名称设计洪水位(m)71备注:5、6、7、8选填其中一项A.4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附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水系图;——行政区划图;——堤防工程分布图;——其他水利工程分布图;——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其他辅助图。12附录B(资料性)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成果表样式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经线×××゜,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河段名称:××县(市、区)××河××(起止位置)河段桩(牌)编号所在位置(地名)里程(km)坐标X(m)Y(m)高程H(m)备注记录:校核:填表日期:年月日13附录C(资料性)标示牌与界桩点之记C.1标示牌标注内容标示牌正面标注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序号)1、广东省内所有的河道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划定河道管理范围。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河道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以及防汛水文设施。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5、投诉举报电话:××××××××。(立牌单位)日期:标示牌背面标注文字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已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叙述河道管理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月C.2界桩移位点之记界桩在实地无法埋设必须进行移位时,可先将界桩埋设于岸边适当位置,并在管理范围平面图上详细标注,同时编制移位说明并在界桩点成果表中标注,并在现场设置界桩点移位指示牌。如果移位桩暂时也无法埋设时,可待有条件时再按选定位置埋设。移位桩规格可按《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基本桩或加密桩制作,移位桩不能标注“管理范围界”字样,可标注移位信息。移位说14明应包括移位界桩编号、位置、移位前后坐标、移位距离、移位原因、位置图等信息。界桩移位说明,可参照表C.1。表C.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移位界桩点之记样式点名:××县(市、区)××河道移位界桩河道(左或点名(编号)右)所在地名点位参数设计位置移位位置因设计桩位处于移位说明m埋设。XYH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移位距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m填表日期:图幅号年月日无法埋设,实地沿管理界线垂直向河道外(内)侧移位点位略图:(表示出界桩点与河道及相邻点之间的关系,设计位置与移位埋设桩位的相对位置及准确距离)备注选点:记录:绘图:校核:15附录D(资料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指引D.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指引D.1.1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提交的划定报告数量应满足验收和归档查阅的要求,一般应不少于5份纸质件和1份电子文档。D.1.2验收工作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技术专家由熟悉水文、规划、测绘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宜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D.1.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验收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a)检查划定报告编制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详实;附图、附表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表达是否清楚;b)检查监理或第三方抽检报告(如有);c)检查管理线、桩、标示牌现场设置是否合理,制作安装是否规范;d)听取划界技术报告编制单位的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e)做出验收决定,签署验收鉴定书。D.1.4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划界成果报告及相关材料;b)验收单位发出验收通知,包括验收时间、地点、专家组成员等;c)验收单位将划界成果报告分发给验收工作组成员审阅;d)组织专家组和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查看管理线、桩、标示牌设置现场;e)组织召开验收会议。D.1.5验收工作组应指出划定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并指导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单位修改调整。D.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段)验收合格的划定成果进行批准。D.2D.2.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格式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封面内容:广东省(×××市/县/区)(×××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市(县、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验收工作组年月日16D.2.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扉页内容:验收主持单位:划定单位:河道管理责任人:验收时间:验收地点:D.2.3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内容:广东省(×××市/县/区)(×××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意见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一、河道概况二、验收河道(段)概况(一)划定河道(段)位置(二)划定工作内容(三)划定过程(包括开工、完工时间,划定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三、验收范围四、划定工作完成情况五、划定成果质量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七、验收结论八、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九、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1参考文献[1]DB43/T2066-2021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程[2]DB52/T1450-2019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3]黄本胜、黄锦林、王庆等.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21年[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2020年[5]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2019年[6]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的通知:粤水建管函〔2016〕1292号.2016年[7]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0〕80号.2010年18

篇五:水库划界技术标准

  

篇六:水库划界技术标准

  

  水库划界技术审查报告

  本报告是对一个水库的划界技术进行审查的结果。该水库是由当地政府为了满足灌溉和水源供应需要而建造的。在本报告中,我们对水库的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环境影响、水文和水资源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我们还对水库的规划设计、施工过程和运营管理进行了评估。

  我们发现,该水库的地理位置非常适合建造水库。周围土地利用主要是农业和林业,对水库的环境影响较小。在水文和水资源评估方面,我们发现该水库的供水能力能够满足周围农村的灌溉和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我们还对水库的规划设计进行了评估,发现其设计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在施工和运营管理方面,我们也发现相关部门对该水库进行了严格管理和监督。

  总的来说,该水库的划界技术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且建造和运营管理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们建议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该水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1-

篇七:水库划界技术标准

  

  水库划界技术审查报告

  水库划界技术审查报告是指对水库划界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的报告。水库划界是指对水库的范围进行划分,确定水库的边界和范围,是水库建设的重要环节。水库划界技术审查报告是对水库划界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的重要文件,对水库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库划界技术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库划界方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水库的名称、位置、规模、用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要求。包括水库划界的目的、原则、方法、标准等技术要求。

  三、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对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包括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

  四、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评价。对水库划界方案进行技术评价,包括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优缺点、技术难点、技术风险等方面的评价。

  五、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建议。根据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评价,提出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建议,包括技术改进、技术优化、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建议。

  六、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审查结论。根据水库划界方案的技术评价和技术建议,对水库划界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需要修改等方面的结论。

  水库划界技术审查报告是水库建设的重要文件,对水库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水库建设单位应认真编制水库划界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确保水库划界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篇八:水库划界技术标准

  

  附录I(规范性附录)

  水库库尾河道管理范围线的确定

  按照天然河道设计洪水水面线确定水库淹没终点以外的管理范围线,如图中(x,y,z)点,尖灭点与水库淹没终点之间的过度线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如图所示:

  水库库尾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示意图

  (1)

  天然河道设计水面线标准高于水库管理范围线的,如图中γ线,为二者交叉点(图中x)。

  (2)

  天然河道设计水面线标准与水库管理范围线相同的,如图中的“天然水面线”,为尖灭点与水库淹没终点断面的连线(如图中A、y连线,或C、z点连线)。

  (3)

  天然河道设计水面线标准低于水库管理范围线的,如图中β线,为尖灭点与水库淹没终点断面的连线(如图中A、n点连线,或C、m点连线)。

  附录J(规范性附录)

  质量抽检技术要求

  J.1河道管理范围线设计成果审查监理抽检技术要求

  编号

  抽检项目

  基本

  控制点

  抽检数量

  每10km岸线抽检1点

  抽检内容

  (1)

  现场检测控制点坐标值;

  (2)

  现场检测控制点高程值;

  (3)

  现场检查控制点标石质量。

  质量评定标准

  坐标值距离中误差≤±50mm;高程值中误差≤±100mm;标石规范、稳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高程中误差≤±?311(1)

  现场检测地物特征点坐标和高2地物

  特征点

  每10km岸线抽检2点

  程;

  (2)

  实物量取地物长度和间距;

  (3)

  计算误差。

  1?14h~±1??3h,平面位置中误差≤图上±0.5~0.8mm,限差为2倍中误差;

  长度或间距中误差为平面位置中误差√2倍。

  等高线能客观真实反映划界河段地形、地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等高线

  每10km岸线(1)

  现场图物(地形)比对;

  抽检1处

  (2)

  抽测高程点验证。

  J.2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竣工验收监理现场抽检技术要求

  编号

  抽检项目

  抽检数量

  抽检内容

  (1)

  现场检查界桩(牌)布置的合理性(位置、间距);

  管理范围1线(界桩、界牌)

  每10km岸线抽检4个

  (2)

  现场检测界桩(牌)坐标和高程值;

  (3)

  现场丈量界桩(牌)尺寸、检查制作材料和安装的规范和稳定性。

  (1)

  现场丈量公告牌的尺寸;

  2公告牌

  每区县抽检2块

  (2)

  现场检查公告牌材料和规格,告示内容;

  (4)

  现场检查公告牌安装规范性、稳固性、合理性。

  3划界任务

  (1)

  检查划界河段范围;

  (3)

  量算划界岸线长度。

  划界河段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公告牌规格尺寸、材料、内容符合划界要求,安装规范、稳固、位置合理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坐标的距离误差≤±100mm,高程误差≤±100mm,界桩牌位置(间距)、规格、材料符合划界要求,安装规范、稳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质量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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